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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支付标准确定问题的请示》(浦劳仲字[2001]1号)收悉。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其他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支付。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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