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来些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核定收支经费自筹的单位,请示参保人员退休时津贴部分(活工资)如何计发离退休养老金的问题,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说明(摘录)》第二条 二款十一项“对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的计发比例,可参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办法,即津贴部分可按40%的比例计入离退休费基数”的规定,对核定收支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参保职工退休时缴费工资中津贴部分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前按40%计入计发养老金基数。 二、如过去计发养老金时已将缴费工资中津贴部分全额作为基数计发养老金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三、核定收支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缴纳保险费基数一律按川劳办[2003]94号文件规定的金额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