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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0-9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3]112号 【执行日期】:2003-10-9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2003]112号
【字体: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再就业培训工作力度,健全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
  各地要加大再就业培训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参与实施再就业培训,努力形成社会化、市场化的再就业培训格局。要按《通知》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培训基地建设的通知》(川劳社培就[2001]60号)要求,根据本地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实际,合理布局,择优确定再就业培训机构。
  二、加强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建立再就业培训效果评估制度
  各地要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管理,建立培训效果评估制度,掌握定点培训机构的再就业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率及学员的满意率等情况。省对定点培训机构将进行评估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再就业培训效果明显的机构予以表彰;对培训质量差、学员满意程度低的机构,按规定进行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者撤消命名。
  三、大力组织实施创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成功创业率
  要积极探索符合创业培训(SYB)规范要求、适合当地实际的创业培训模式,下大力抓好创业培训。在全省普遍推行以项目开发、小额贷款、开业指导、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方式,努力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成功率。10个社区就业重点联系城市还可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解决好经营场地等问题。
  四、加强对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各地要在专业调协、教学内容、用工信息及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为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提供咨询与服务,提高培训质量。要引导培训机构与企业、职业介绍机构建立伙伴关系,努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要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社[2003]11号)精神,结合培训合格率后再就业情况,给予再就业培训补贴。
  五、认真报送再就业培训工作情况
  各地要认真了解和掌握再就业培训的有关情况,并按照四川省劳动保障厅、教育厅、总工会、团省委、妇联、省解困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再就业培训工作信息通报制度的通知》(川劳社办[2001]71号)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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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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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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