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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民政厅 【颁布日期】:2003-6-26
【法律文号】:川劳社函[2003]263号 【执行日期】:2003-6-26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民政厅
川劳社函[2003]263号
【字体:  
关于伤残军人能否享受企业工伤待遇的复函

  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后能否作为企业工伤认定的请示》(乐劳守[2003]4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在国务院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民优发[1991]7号),以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规定精神,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同企业职工因工作伤害,其伤残性质同属因工(公)负伤,他们复员退伍转业到企业工作,应享受所在单位因工伤残职工的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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