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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0-31
【法律文号】:宁劳社发[2003]99号 【执行日期】:2003-11-1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宁劳社发[2003]99号
【字体: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区直各有关企业,中央驻宁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和扩大就业的需要,保障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雇主)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执行标准
  一类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大武口区、石嘴山区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确定为每小时4.2元。
  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惠农县、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县、中宁县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确定为每小时3.9元。
  三类区: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同心县、盐池县、陶乐县、红寺堡开发区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确定为每小时3.7元。
  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包括1.0元为每小时劳动者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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