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4-1-8
【法律文号】:豫政办[1994]1号 【执行日期】:1994-1-8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豫政办[1994]1号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1993]76号文件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76号)已印发给你们,此前省政府曾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停产半停产企业及职工生活问题的通知》(豫政[1993]69号)。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1993]76号文件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3]27号),强调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必须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现结合我省当前实际,再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职工生活保障工作的根本出路是发展经济,提高效益。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引导停产半停产企业抓住机遇,深化改革,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调整产品结构,积极开发新产品,节能降耗,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职工生活水平。
  二、在经济建设中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各级政府在制订计划时要统筹规划,根据财力状况量力而行。在城市拆迁改造或扩宽道路等工程中,凡涉及职工生产、生活问题时,要首先保证搬迁企业职工的生活,安排好生产经营场地,防止因此造成大批企业停产或半停产。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优先保证职工工资的发放,严格控制集团消费,对已经亏损的企业仍然购买高档消费品的,要会同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认真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银行要重点扶持一批产品有销路,管理基础好的停产半停产企业,使其尽快启动生产。财政、工商、司法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协助停产半停产企业清理"三角债",帮助企业搞活资金,渡过难关。
  三、停产半停产企业应当广开财源,多方筹资保证职工工资的发放。一时支付工资有困难的,可适当减发工资,但要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其标准,省辖城市不低于100元,其他县、市不低于80元。
  发放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批准后,可以开立工资预留户。对销货回笼款,银行可根据企业的委托将资金转入该户,以保证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于不能保证基本生活费用发放的特困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
  四、要保证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发放。所需费用,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由劳动部门的保险机构从固定工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固定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有困难的,可从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中调剂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
  集体所有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从集体企业养老保险金中支付,支付有困难的,可以暂借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解决。
  五、为了保证破产、撤销和解散企业退休职工离退休金的发放,在处理财产清偿时,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优先解决离退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
  六、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是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对随意拖欠、克扣职工工资以及强行集资、不顾职工生活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招工进行诈骗,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触犯刑律的,司法机关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涉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在近期进行专题研究,采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组织专门力量对企业逐个分析原因,帮助困难企业尽快走出困境。要把解决春节期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困难,作为一件大事认真抓好,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顺利过冬,春节以前,要把拖欠职工的工资和离退休费用,一次发到职工手中。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情况、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安排、《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等督促检查的通知
·关于妥善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失业的原企业军转干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再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接续问题的复函
·关于调整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
·关于转发劳部发[1996]40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