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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劳薪字(1992)43号文《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和省劳动厅、财政厅豫劳薪(1993)5号文《关于调整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确定在化工企业建立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建立岗位津贴的原则、范围、资金来源和审批程序,按豫劳薪(1993)5号文件中第一、二、四、五条规定执行。 二、建立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和增资总量的核定。建立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增资额原则上按有毒有害岗位职工每人每班1.1元掌握。为便于各地核定增资总额,经与省石油化学工业厅商定,按照化工企业的生产状况、有毒有害岗位的多少、毒物危害程度等因素划分为四类企业,在核定增资总量时可在下述比例内确定有毒有害职工人数。 第一类,化学农药企业(系指主要生产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的企业)、染料及中间体生产企业、无机盐生产企业(仅指主要生产铬盐、氰化物类企业)、有毒有害岗位职工人数按本企业职工总数的80%核定。 第二类,橡胶加工企业(指生产轮胎、橡胶板、胶管、胶带、胶鞋及日用橡胶制品等企业)、合成材料企业(指合成塑料(含各类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企业)、有机化学产品企业(包括有机原料、涂料、颜料、化学试剂、助剂、催化剂、粘合剂、磁记录材料、感光材料等生产企业)、氯碱生产企业、无机酸(仅指硝酸、硫酸、磷酸等生产企业)、有毒有害岗位职工人数按本企业职工总数的70%核定。 第三类,化学肥料企业(指生产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微量元素肥、腐植酸肥等企业)、基本化学原料企业(指生产氧化物、单质、工业气体、第一类规定以外的无机盐和第二类规定以外的无机酸等企业),有毒有害岗位职工人数按本企业职工总数的60%核定。 第四类,化学矿采选企业(指硫矿、磷矿、钾盐矿、硼矿、天然碱矿、蛇纹石矿、矾工矿等化学矿山的采选企业)以及其它化工行业的生产企业,有毒有害岗位职工人数按本企业职工总数的50%核定。 三、核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增资总额,应以法定企业为单位,按其主要产品符合上述规定划分的类别进行核定,个别确因生产多种化工产品的企业,内部建有分厂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可按上述规定划分的类别分别核定津贴增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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