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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5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仍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按照中组发[1988]9号文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的规定执行;对符合国家规定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办完延长手续并通知本人;未按国家规定推迟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仍按国发[1991]74号和豫政[1992]5号文件规定精神执执行,即推迟退休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亦不发给工龄津贴。 三、各市地、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退休政策规定执行。除在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违反退休政策规定,自行其是。对故意违反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追究责任。 附:《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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