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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人事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建设厅 省公安厅 省卫生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2-12-13
【法律文号】:苏军转[2002]5号 【执行日期】:2002-12-13
江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人事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建设厅 省公安厅 省卫生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军转[2002]5号
【字体:  
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重要步骤,对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党和国家全局利益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抓紧构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不断总结经验,逐步使这项工作走向规范化、科学化。
  江苏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及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军转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调整和监督等工作,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择业指导、就业培训、档案接转、经费管理等工作;指导街道和乡镇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街道、乡镇主要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其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政治学习和党团组织生活等。
  2、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及相关经费的管理和保障由各级财政分级组织实施。除退役金、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及一定数额的培训经费由中央财政保证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业务经费、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所需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障经费、月退役金差额补贴等,由各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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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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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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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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