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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总工会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企业家协会
【颁布日期】:2002-11-11
【法律文号】:苏劳社劳薪[2002]40号
【执行日期】:2002-11-11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总工会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企业家协会
苏劳社劳薪[2002]40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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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经济贸易委员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经济贸易委员会、企业家协会 《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遏制拖欠工资现象。
工资权利,事关职工管理水平来源和劳动权益,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政治问题。当前,拖欠工资现象在一些地区和企业十分突出,不仅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直接影响到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已成为引发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和社会不稳定的重大隐患。镇江市出台的《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抓住职工权益最核心的、社会最关心的拖欠工资问题,着眼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从自身情况出发,就欠薪行为的界定、预期报告、事后处理和部门管理职责等提出了相应的思路和办法,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对各地做好这项工作也是有益的启发。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职工工资权利,即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的明确规定。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工资发放情况特别是最低工资保障和拖欠工资情况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摸清问题,找准症结,拿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和解决办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经贸部门和企业家协会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多渠道、多形式地为职工群众提供法律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增强维权意识和能力。要建立健全预警预防机制,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对职工工资不能正常支付、拖欠时间较长、数额较大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出现群体性突发事件。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劳动执法力度,对违反国家法律和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总工会、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镇江市企业家协会、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
镇劳社[2002]80号
各辖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计经局、企业家协会,市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的行为,遏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现象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欠薪是指企业按规定应支付而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二、欠薪报告制度是指企业发生欠薪情况后,必须向企业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向大多数职工、下同)进行报告的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发生欠薪情况后,均应实行欠薪报告制度。
欠薪企业向企业工会报告后,双方应平等协商签订偿还协议,偿还协议应明确欠薪原因,欠薪金额,涉及的职工人数、偿还计划、承担责任及监督措施等。
三、企业向企业工会报告的内容:拖欠工资的原因、金额、涉及的职工人数,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企业偿还拖欠工资的计划、履行进度,签订偿还协议情况及履行偿还协议的保证措施。
四、企业欠薪一个月的,须向企业工会报告;企业欠薪两个月的,其双方签订的偿还协议须向企业的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企业欠薪三个月及三个月以上的,其双方签订的偿还协议须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五、欠薪报告履行情况的处理
1、企业欠薪一个月的偿还协议,由企业工会负责监督履行。
2、企业欠薪二个月的偿还协议,由企业工会上一级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履行。
3、企业欠薪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逐月核定《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到年度末仍未偿还拖欠工资的企业,企业不得为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购房、买车、经营者不得出国,有关部门扣减企业经营者的年薪直至取消,经营者的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欠薪超过一年的企业,经与企业工会协商一致,报资产管理部门或所有权人同意后,可通过变现部分资产的途径进行解决。
5、欠薪不报告的企业,企业职工或工会应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上级工会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按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进行处罚。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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