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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31
【法律文号】:苏劳社险[2002]5号 【执行日期】:2002-1-31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险[2002]5号
【字体:  
关于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2001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的精神,以及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1年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行业统筹单位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不含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下同)。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
  1、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间和在职期间的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按照下表所列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见表
  2、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180元的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
  3、退职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发退职生活费或定期生活费。
  1999年6月30日前退职的,按42元增发;
  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退职的,按28.5元增发;
  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退职的,按14元增发。
  4、此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时,原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的非统筹项目房贴同时停止支付。对停止支付的房贴,各单位要按省、市有关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渠道予以保障,并做好衔接工作。
  三资金来源
  此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从2001年7月1日执行,所需资金,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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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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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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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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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印发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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