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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的精神,以及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1年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行业统筹单位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不含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下同)。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 1、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间和在职期间的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按照下表所列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见表 2、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180元的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 3、退职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发退职生活费或定期生活费。 1999年6月30日前退职的,按42元增发; 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退职的,按28.5元增发; 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退职的,按14元增发。 4、此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时,原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的非统筹项目房贴同时停止支付。对停止支付的房贴,各单位要按省、市有关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渠道予以保障,并做好衔接工作。 三资金来源 此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从2001年7月1日执行,所需资金,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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