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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6-3
【法律文号】:苏劳社险[2002]19号 【执行日期】:2002-6-3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险[2002]19号
【字体:  
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被判刑后不能执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1]44号文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不少市县请示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被判刑期满后,能否执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中的规定,按服刑前的养老金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保险金。经请示劳动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是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的规定,不包括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我省各地已经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仍应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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