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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2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原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 原行业统筹单位中2002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下同)。 二、 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人员以其本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按下表所列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见表 2、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月增发基本养老金113元。 3、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月增发退职生活费或定期生活费33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基本养老金。 1、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其缴费年限增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19年以下的,月增发12元;20年--29年的,月增发22元;30年以上的,月增发32元。 2、退休人员中的原军队转业干部,按其缴费年限增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19年以下的,月增发12元;20年--29年的,月增发22元;30年以上的,月增发32元。 3、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按其缴费年限增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19年以下的,月增发12元;20年--29年的,月增发22元;30年以上的,月增发32元。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按其缴费年限增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19年以下的,月增发12元;20年--29年的,月增发22元;30年以上的,月增发32元。 5、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保持荣誉的退休人员,市级劳模月增发12元;省级劳模月增发22元;全国劳模月增发32元。 符合上述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两项以上(含两项)的;可按就高原则确定增发金额,不重复享受。 三、组织实施 (一)普遍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办理。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发退休人员调整花名册(软盘),各企业进行核对。企业要求变更退休人员数据库数据的,需经厅养老保险处核准。 (二)符合适当增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各单位根据原始档案记载,填写《2002年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花名册》(表式附后),经原行业统筹省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厅养老保险处审批。没有省级管理部门的原行业统筹单位,携增发对象的原始档案报厅养老保险处审批;符合本文第二条 第3款的对象,除应携带本人原始档案外,还需提供当地工商联出具的证明。 四、执行时间 此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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