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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7-26
【法律文号】:苏劳社农管[2001]2号 【执行日期】:2001-7-26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农管[2001]2号
【字体: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农管[2001]1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严格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切实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经广泛征求各地农保机构的意见,现将《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10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报送稽核工作进展情况。
  附:《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办法。
  一、稽核的主要内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业务稽核和财务稽核。
  (一)业务稽核
  业务稽核分为程序稽核、单证稽核和标准稽核。
  1、程序稽核
  (1)投保登记程序
  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编号办法》(民办发[1993]1号)有关规定,稽核县、乡经办机构填写的《编号单位编码表》,《缴费单位编码表》,《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等有关表、证、卡、册中编号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2)缴费程序
  按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阶段标准单证和操作流程的通知》( 民社险函[1993]5号)等有关规定,稽核《缴费情况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的填写以及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上解县级经办机构的情况。各级经办机构收到上解保险费后按规定开具《收款收据》;县管理处应为被保险个人建立个人帐户,由业务人员填写《缴费记录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稽核人员应在《缴费记录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上盖审核印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由县管理处统一编号发放。
  (3)保险关系转移程序
  被保险人员保险关系转移时应按规定填写《保险关系转移申报单》、《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按规定办理保险编号的保留、新增、变更、注销等手续,保留、更改或注销《缴费证》和《缴费记录卡》。
  (4)退出保险程序
  按民政部《关于保险对象退出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民办函[1994]39号)要求办理退保手续。退保人员应如实填写《退出保险申报单》,各级经办机构必须认真审核、复核退保原因及有关证明材料,填写《退保通知单》,开具《收款收据》,归档保存有关材料并办理退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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