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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1-5
【法律文号】:苏劳社监察[2002]4号 【执行日期】:2002-11-5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监察[2002]4号
【字体:  
关于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令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已颁布,并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做好《规定》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规定》,制定贯彻落实措施。《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更加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积极作用。各地要组织认真学习讨论,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各项要求,增强坚决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按照"统一部署、长远规划、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确保《规定》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和实施。
  二、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宣传活动,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社会认知度,推动贯彻活动不断向纵深发展。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以及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等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规定》,对无视规定继续非法使用童工的少数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依法严厉查处并予以针对性曝光。要使未成年人父母及其监护人、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等全面深刻地掌握了解《规定》。增强社会各方的守法观念。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日常的执法活动中,要有目的地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宣传《规定》,不断增强广大用人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意识,为全面贯彻《规定》打下坚实的基础。省厅拟于11月28日-12月4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贯彻实施《规定》的宣传周活动,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
  三、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各地要加强与公安、工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密切配合,建立起正常的联合办案和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禁止使用童工的执法检查,形成全社会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执法检查的重点应放在乡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家庭手工作坊)和劳动密集型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对非法职业介绍机构的整顿和打击力度,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从源头上控制职业介绍机构非法介绍童工的行为,一旦发现,依法进行查处和严厉打击。力求做到我省既不是童工的输入地,也不是童工的输出地,在我省杜绝使用童工现象。
  四、各地要把贯彻实施《规定》与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结合起来。在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同时,要注重"青少年维权岗"先进事迹的宣传,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青少年、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规范劳动保障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在贯彻实施《规定》方面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要依据《规定》和有关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六、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各地要将在组织学习贯彻《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书面材料,于12月27日前报省厅法制和劳动监察处。今后,如发现非法使用童工3人以上或情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省厅将对各地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适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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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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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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