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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9-1
【法律文号】:豫劳社职技〔2003〕79号 【执行日期】:2003-9-1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豫劳社职技〔2003〕79号
【字体:  
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评估活动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及《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劳社职技〔2001〕85号),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秩序,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各项基础工作和质量保证体系的不断完善,决定开展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评估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2002年底以前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参加评估,2002年以后新设立的鉴定所(站)暂不参加评估,但要进行总结自查。
  二、评估内容
  主要评估近两年来鉴定机构自身建设与管理和鉴定工作开展情况。内容详见《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评估表》(附后)。
  三、评估办法
  此次质量评估采取各鉴定机构自查、主管劳动保障部门复查、省厅组织抽查的办法进行。
  质量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被评定为合格以上等级的鉴定机构,视为2003年度年检合格,由机构审批部门在其鉴定许可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字样,许可证到期的予以换发。
  被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鉴定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取消其鉴定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鉴定机构,取消其鉴定资格:
  1.擅自放宽申报条件,鉴定秩序混乱,不使用统一指定试卷,滥发证书,超标准收费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2.近两年内未开展任何鉴定活动,鉴定人数为0的。
  四、组织实施
  质量评估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9月1日-9月30日,为各鉴定机构自查阶段。9月底前,各鉴定机构应将工作总结和自查结果报主管劳动保障部门。
  10月1日-10月30日,为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所属鉴定机构评估复查阶段。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10月底前将评估情况汇总表(附后)上报省厅职业技能开发处。
  11月1日-11月30日,为省厅组织抽查阶段。省厅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评估工作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抽查。评估活动结束后,省、市分别公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评估结果。
  五、工作要求
  鉴定质量是职业技能鉴定的生命线,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这次鉴定机构质量评估活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不得走过场,特别是对涉及近两年专项治理职业(工种)的鉴定机构,要重点进行评估。要通过质量评估,总结经验,鼓励先进,规范行为,提高质量,更好地推动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附件:1.《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评估表》(试行)(略)
  2.《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评估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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