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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或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三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工会教育和组织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五条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经济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工会协助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开展扶贫帮困,帮助困难职工群体,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第六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劳动竞赛、技术革新、技术协作等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七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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