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劳动局、计划生育委员会: 最近一些市地来函询问,对持有独生子女证的职工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如何掌握。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为了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和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持有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凡符合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的,可增发5%退休金,但新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 二、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和严肃性,凡在《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发布之前(即1991年1月12日以前)合法收养、过继的已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按有关文件规定,不得办理独生子女证,其父母退休时,亦不能享受加发5%的退休金待遇。 三、按规定办理退职的职工,虽持有独生子女证亦不能享受加发5%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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