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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1992-10-5
【法律文号】:川计生委政字[1992]第30号 【执行日期】:1992-10-5
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计生委政字[1992]第30号
【字体:  
关于对持有独生子女证的职工退休时加发5%退休金待遇问题复函

  各市、地、州劳动局、计划生育委员会:
  最近一些市地来函询问,对持有独生子女证的职工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如何掌握。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为了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和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持有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凡符合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的,可增发5%退休金,但新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
  二、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和严肃性,凡在《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发布之前(即1991年1月12日以前)合法收养、过继的已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按有关文件规定,不得办理独生子女证,其父母退休时,亦不能享受加发5%的退休金待遇。
  三、按规定办理退职的职工,虽持有独生子女证亦不能享受加发5%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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