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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2-4-22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2]第36号 【执行日期】:2002-6-1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川劳社办[2002]第36号
【字体:  
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对驻蓉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作如下调整:
  一、驻地在成都市青羊区、锦江区、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高新区范围内的省级党、政、群、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按本通知享受医疗补助。
  二、从2002年1月1日起,公务员医疗补助预算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70元。经费渠道按照川劳社医[2000]2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缴费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一)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每次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两种办法支付后,60岁(不含60岁)以下人员报销未达到80%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补足80%;60岁至70岁(不含70岁)人员报销比例未达到85%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足85%;70岁以上人员报销比例未达到90%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足90%。报销比例达到或超过上述比例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不再补助。
  (二)退休人员当年在定点医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除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外)扣减当年个人账户计入资金平均额度(2002年扣减标准为500元)后,70岁(不含70)以下人员报销60%,70岁以上人员报销70%。当年最高报销金额不超过2400元。患门诊特殊疾病的退休人员在报销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时已经扣减了500元,在此不重复扣减。
  四、支付办法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终结出院时,应自付的费用由本人直接与医院结算;应由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费用均由省医保中心与医院结算。
  退休人员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由本人现金垫支,并按季将定点医院处方、药品和检查治疗项目清单、收据交单位汇总报省医保中心。省医保中心组织审核后,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按门诊补助比例报销。
  五、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六、原享受公费医疗、现参照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的医疗补助标准暂不调整,补助项目和标准仍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医[2000]27号)关于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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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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