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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11-3
【法律文号】:宁改办字[2003]10号
【执行日期】:2003-11-3
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改办字[2003]10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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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改制转企的经营性事业单位2007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待遇实行5年过渡期的通知
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解决我市经营性事业单位转制的平稳过渡,决定对转制后仍在转企改制单位工作,且至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在按《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宁政发[1998]269号)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另按月加发补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补贴的基数,按2002年12月原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计发办法确定本人退休费,减去2002年12月全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731元)确定。
核定补贴的标准为:2003年度退休的,为补贴基数的90%;2004年度退休的,为补贴基数的70%;2005年度退休的,为补贴基数的50%;2006年度退休的,为补贴基数的30%;2007年度退休的,为补贴基数的10%。2008年1月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补贴的标准与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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