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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3-12-23
【法律文号】:京医保发[2003]52号 【执行日期】:2003-12-23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京医保发[2003]52号
【字体:  
关于做好2003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终考核评比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2003年是北京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承前启后的一年,各定点医疗机构克服今年“非典”疫情带来的影响,积极配合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做好医疗保险工作,保证了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工作平稳运行。为全面总结2003年定点医疗机构工作情况,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行为,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机制,促进各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更好的为广大参保人员服务,经研究决定对2003年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终考核评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比范围:
  全市1-5批认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含对内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均参加本次评比。其中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不含妇幼保健院)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会同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共同完成考核评比工作;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考核评比及奖励工作(获奖面不得超过参加评比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10%)。
  二、考核评比依据
  1、2003年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情况
  根据市、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评分、日常考核系统评分及承担医疗保险工作量,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情况。
  2、2003年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情况
  根据信息系统提供的各定点医疗机构2003年参保人员住院次均费用、拒付费用等数据(承担市级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还要参考公费医疗费用控制情况),确定2003年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情况。
  3、全市医疗保险联审互查成绩
  三、奖项设定
  为保证考核评比工作的公正、合理,在总结历年定点医疗机构年终评比、奖励工作基础上,2003年采取根据医疗机构级别不同分别设奖的办法,即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设立1—4等奖,同时还将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情况设立单项奖。
  四、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重视这次考核评比工作,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全面、客观、公正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评价,做好2003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终考核评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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