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12-3
【法律文号】:京劳社劳鉴发[2003]192号 【执行日期】:2003-12-3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劳鉴发[2003]192号
【字体: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为作好贯彻执行工作,根据本市情况我们提出了“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见附件2),请一并贯彻执行。为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从2004年1月1日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或再次鉴定申请时,应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交职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
  如提供资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的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申请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30日内补正全部资料,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相关专业的医学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时医疗专家组应填写《医疗专家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意见表”(见附件4),提出鉴定意见。
  医疗专家组认为需要做进一步医学检查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应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或职工。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60日内将检查结果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职工做进一步医学检查和补正检查结果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90日内,职工没有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医疗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鉴定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四、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病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北京市2009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1-4级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式变更的批复
·关于北京市2008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关于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北京市工伤康复机构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新增十家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