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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4-15
【法律文号】:新政办发[2002]53号 【执行日期】:2002-4-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办发[2002]53号
【字体:  
关于国有企业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新党办[2001]13号)和自治区就业领导小组新就字[2001]5号文件精神,现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滞留中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期满,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因此,滞留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另计发经济补偿金。但对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可连续计算投保年限。
  二、滞留中心的条件。凡进中心前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和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以及签订有期限劳动合同10年以上的人员,在协议期满后,可自愿选择继续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
  三、滞留中心的程序。由选择滞留中心的下岗职工本人在协议期满的当月提出申请,填写《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愿选择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表》和《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书》(式样附报),经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报行业再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审核,再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四、滞留中心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待遇标准。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在滞留中心期间,按下岗职工第三年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但在滞留中心期间,除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外,其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予调整。滞留中心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来源渠道不变。
  五、滞留中心的期限。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滞留中心的期限依据其协议期满时本人应领取的经济补偿金金额确定,即以下岗职工本人在协议期满时应领取的经济补偿总额除以其第三年基本生活保障费(包括基本生活费、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月标准,所得出的月份数即是其滞留中心期限数(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六、滞留期限届满,不再领取经济补偿金。凡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费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出具滞留中心期满证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七、为了鼓励滞留中心的下岗职工出中心实现再就业,对已选择滞留中心的下岗职工,在滞留期限届满以前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可在扣除其滞留中心期间已经领取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含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外,将剩余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发给。
  附:1、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愿选择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表见表
  2、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愿选择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审批表见表
  3、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书见表
  4、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申请表见表
  5、滞留中心人员情况汇总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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