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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应按照通知规定督促本系统内部的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时请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对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不利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收费项目。同时,要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单位要予以严肃处理。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心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就业再就业之路,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将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在2002年12月15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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