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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供养直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的请示》(琼社保字[2001]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于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发放的标准及项目问题,根据我省和国家有关规定,应按如下政策执行: 一、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退休人员、企业离休人员和琼编[1994]41号文件所称“转轨单位”中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为本人死亡当月1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用以计发抚恤金的基本养老金项目,按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按《条例》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为本人死亡当月1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用以计发抚恤金的基本养老金项目,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条例》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退休人员,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 规定,其死亡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发放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标准为:只有1名供养直系亲属的,为退休人员死亡当月本人6个月的基本养老金;有2名供养直系亲属的,为退休人员死亡当月本人9个月的基本养老金;有3名及3名以上供养直系亲属的,为退休人员死亡当月本人12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用以计发抚恤金的基本养老金项目,按本人死亡当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养老金总额计算。 四、所有参加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符合《条例》规定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或救济费支付条件的,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或救济费,均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人员除外。 五、死亡离退休人员没有《条例》规定“供养直系亲属”,但符合民优函[1994]212号文件和人薪发[1994]48号文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养老保险参保单位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支付问题的函》(琼财社函[2001]94号)的意见,从养老保险基金代为支付此类人员的抚恤金,并单列记帐向同级财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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