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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5-22
【法律文号】:新劳社培字[2002]42号 【执行日期】:2002-5-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培字[2002]42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近一些地区部门反映有不法人员伪造贩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了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声誉,加强管理,保证其合法性,进一步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现就有问题通知好如下:
  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任何仿制、伪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进行认真检查,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立即纠正,对违规的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三、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所有工种(包括通用工种和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必须由劳动保障部门行文确认。其中,通用工种的初级技能、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由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门下文确认;高级技能、技师技能、高级技师技能的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文确认;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由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考核鉴定后,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认,未经确认的职业资格证书不作兑现待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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