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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12-13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函[2001]211号 【执行日期】:2001-12-13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函[2001]211号
【字体:  
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前退休人员有关待遇的复函

  海南省农垦总局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前退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琼垦局社保函[2001]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十条 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规定:对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支付一次性救济费。
         三、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人劳保[1998]1号)第七条 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企业化单位职工退休后养老金的调整按《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照上述规定,我厅认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条例》规定的办法进行调整;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支付一次性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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