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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8-9
【法律文号】:新劳社养字[2002]73号 【执行日期】:2002-8-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养字[2002]73号
【字体:  
关于尽快做好我区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移交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我区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险字[2002]5号)要求,我们对全区农村信用社1994年1月至2002年3月实行内部养老保险统筹期间的基金提取、使用、管理等情况以及统筹项目、离退休人员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就具体移交工作的有关问题再作如下通知:
  一、由你行负责将1994年1月至2002年3月31日结存的养老保险基金2552.2万元于2002年8月20日前移交至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二、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养老金的发放,均从2002年4月1日起,按照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规定执行。
  三、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期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原单位已经垫付的养老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从批准退休次月起将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如数归还拨付给原单位。
  四、农村信用社通过办理正式招用手续使用的,至今仍在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长期临时工可按以下办法进行补费:1986年自治区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参加农村信用社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至2002年3月31日;1986年10月以前参加农村信用社工作的,只能从1986年10月起补缴至2002年3月31日。其中1986年10月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单位和个人缴费分别按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的15%和3%补缴;1994年1月1日以后按农村信用社规定的个人缴费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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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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