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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8-12
【法律文号】:新劳社函字[2002]219号 【执行日期】:2002-8-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函字[2002]219号
【字体:  
关于离休人员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

  新疆石油管理局:
  你局《关于离休人员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新油社保[2002]6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函复如下:
  一、离休人员因工负伤1996年10月1日后旧伤复发死亡的,应按照原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贯彻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劳字[1999]17号)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新劳字[1999]17号文件的补充通知》(新劳社字[2002]34号)规定执行。
  二、离休人员工亡后,其配偶既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条件,又符合领取离休人员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只能就待遇较高的一项按月发放,不能两项待遇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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