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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0-26
【法律文号】:新劳社养字[2002]86号 【执行日期】:2002-10-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养字[2002]86号
【字体:  
关于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工作,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我区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的实际,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范围为2002年3月31日以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二、本次调整抚恤金标准以2001年度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860元为基数,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的计发办法来调整。即配偶每月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已达到了此次调整标准的不再调整。本次调整抚恤金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今后每年3月31日以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应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依照自治区统计局每年公布的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作调整。当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或负增长时,全区不作调整。
  四、本次调整抚恤金所需费用,属1996年10月1日(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之日)不含前已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仍从基本养老保险中支付;1996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从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抚恤金的调整审批工作,并对享受抚恤金的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凡不符合享受抚恤金的条件或丧失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应予以清理。
  本次调整工作应在2002年12月31日前结束,并将调整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工伤保险处。对执行中出现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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