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1-12-24 |
|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函[2001]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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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1-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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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函[2001]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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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加工厂: 你厂《关于三线艰苦地区企业职工退休待遇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76号)的规定,对就地安置的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工作年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10%,在一类区、二类区工作年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5%;但提高后的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离开三线艰苦地区的人员,不再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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