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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10-14
【法律文号】:新政办发[2002]137号 【执行日期】:2002-10-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2]137号
【字体:  
关于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自治区所有事业单位均已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由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几年来,各地、各部门在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相当一部事业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问题。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失业保险制度,促进企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现就我区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起,按照综合预算编制办法,将事业单位所需失业保险费列入当年预算。
  二、事业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应由单位承担的资金,由其单位与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从2003年开始采取分期补缴办法予以补缴。逾期不缴纳的,按规定追加滞纳金。
  三、对各类事业单位可区分不同性质,按以下办法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对无预算外收入的金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单位应承担的失业保险缴费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从预算内资金安排解决。
  (二)对有预算收入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其单位应承担的失业保险缴费所需资金,从其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安排。
  (三)对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单位应承担的失业保险缴费所需资金,由单位从收入中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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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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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各地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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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暂行)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关于将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移交驻地劳动保障部门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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