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待遇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海南省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待遇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1999]135号)精神,为体现党和政府对离休人员生活待遇从优的政策,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本人死亡当月10个月的离休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障部门支付;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原开支渠道解决,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申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批准后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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