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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0-23
【法律文号】:新劳社失字[2002]83号 【执行日期】:2002-10-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失字[2002]83号
【字体:  
关于将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移交驻地劳动保障部门的通知

  根据失业保险属地管理的原则,我厅于2002年4月和2002年7月下发了《关于将自治区直接经办的失业保险业务移交乌鲁木齐市管理的通知》(新劳社字[2002]17号)和《关于将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移交乌鲁木齐市管理的通知》(新劳社失字[2002]62号),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将过去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基金管理中心经办的失业保险业务移交给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障基金中心经办,实行属地化管理。目前此项工作已基本完成。但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中尚有一部分驻地州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尚未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移交,影响了全区失业保险工作的开展。为保证失业保险工作的正常接续,尽快将治区区级事业单位纳入当地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请相关地州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主动与驻当地的自治区级有关事业单位联系,做好失业保险业务的衔接和管理工作。此项工作请务必于1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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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各地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关于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自治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调整各地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费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暂行)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关于将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移交驻地劳动保障部门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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