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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2-3-21
【法律文号】:京人发[2002]25号、京财文[2002]685号 【执行日期】:2002-3-21
北京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京人发[2002]25号、京财文[2002]685号
【字体:  
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测绘系统测绘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测绘系统测绘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测绘系统测绘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2002年2月6日、人事部、财政部、人发[2002]14号
  国家测绘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精神,结合测绘系统测绘队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测绘系统测绘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测绘队工作人员的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三)。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三、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测绘队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相应提高。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60元(含见习岗位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81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509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537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67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1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79元。
  附表1:测绘野外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表见表
  附表2:测绘队管理人员职员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表见表
  附表3:测绘队工人工资标准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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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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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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