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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9-12
【法律文号】:琼人劳薪[2001]16号 【执行日期】:2001-9-12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薪[2001]16号
【字体:  
关于海南省工业原料进出口公司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省工业原料进出口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合同到期失业补偿的月工资标准的请示报告》已悉。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精神,你公司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其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前本人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物价补贴、工龄补贴)支付。如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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