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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2-4-15
【法律文号】:京财社[2002]737号 【执行日期】:2002-4-15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京财社[2002]737号
【字体:  
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计委、卫生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有关政策,推动医疗机构改革,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1]6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医院的补偿作用
  (一)落实和完善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继续落实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卫财字[2001]32号),对医院药品继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对市属医院和区县属医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础上,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医院药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逐步降低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逐年降低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2002年市属综合医院药品收入所占比重降低到52%以下,专科医院药品收入所占比重降低到65%以下,中医医院药品收入所占比重降低到70%以下。区县所属医院的标准由各区县自行制定。到2005年市属、区县属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药品收入所占比重降低到40%左右,中医医院药品收入所占比重降低到55%左右。对医院超过规定比例的药品收入一律上交,与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统一使用。
  (三)推进医院门诊药房改为零售企业试点工作。2002年在市属医院选择两家经济条件和医疗补偿政策落实比较好的医院进行试点。通过试点,达到使患者就医方便、用药安全、价格合理的目标。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二、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在坚持药品价格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服务价格降低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以实现医院补偿机制的转变。
  (一)继续降低药品价格。一是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药品指导价安排北京药品政府定价目录内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二是根据药品招标过程中的中标价格,安排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中标药品零售价。通过上述工作,把药品价格中的虚高成分降下来,逐步将药品价格定在比较合理的水平上。
  (二)分步安排北京市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与国家计委、卫生部规定的服务项目和价格水平的对接。在对接过程中,对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价格水平确实偏低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调价幅度视药品价格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收费降价空间和社会承受能力而定。同时实现医疗服务价格由政府定价向政府指导价的转变,由医院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内,确定本医院医疗服务项目的具体价格,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在价格安排上,对中医、民族医、部分专科医院给予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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