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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2-21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2001]25号 【执行日期】:2001-2-21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2001]25号
【字体:  
关于欠费期间到龄退休和超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省社会保障局、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洋浦管理局、农垦总局、海钢公司: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从业人员欠费期间到龄退休和超龄办理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办理退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照《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的规定,以其终止缴费时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计发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基础养老金以其终止缴费的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确无能力缴费单位的从业人员,个人可以依照《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办法》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补缴以后,以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计发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人基础养老金以退休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欠缴养老保险费、个人又未按《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办法》补缴的,退休人员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到的养老保险待遇,依照《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的规定,由单位承担补偿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计算该项养老待遇差额,向退休人员或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依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规定,办理退休时已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符合国家规定、经批准推迟退休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单位和本人多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超龄办理退休的人员,要以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计发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基础养老金以实际办理退休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基本养老金自实际办理退休的下月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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