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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党发[2003]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33号)及相关配套政策,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我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本区域内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核发《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三、新办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10%(含10%)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l、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意见》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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