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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西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2-15
【法律文号】:拉银发[2002]154号 【执行日期】:2002-12-15
西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拉银发[2002]154号
【字体: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区(口岸)中心支行,各地(市)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下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支持西藏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结合西藏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去年专门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党委、政府也专门召开会议部署就业与再就业工作。西藏经济基础较弱,产业结构单一,向社会提供就业、再就业岗位还不能满足需求,同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涉及到西藏经济
  发展,社会稳定,涉及到西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不仅是一项经济工作,而且是一项政治任务。因此。希望各相关部门要站在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努力把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关于贷款人:辖区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坚持"自愿申请、优先安排、及时审批、有贷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由其自主向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二、关于贷款对象和条件:西藏辖内城镇居民,凡年龄在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辖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三、关于贷款程序和用途: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或居委会、原单位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贷款不受自有流动资金比例限制。
  四、关于贷款额度与利率: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可以累加,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西藏银行一般类贷款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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