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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藏党发[2003]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现有企业、新办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现将《现有、新办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有、新办企业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现有企业、新办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包括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第三条 现有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前(即2002年9月30日)组建的企业。 第四条 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第五条 凡自治区现有企业、新办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自治区规定比例的,均可申请享受自治区有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六条 现有企业、新办企业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资格认定工作,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现有企业、新办企业的资格审查核实认定工作。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中直、区直驻拉萨市的现有企业、新办企业资格审查核实认定工作,并委托各办事处对各办事处西藏单位现有、新办企业的资格审查核实认定工作。 第七条 现有企业、新办企业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实行书面申报制度,向注册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现有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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