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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藏党发[2003]4号)文件的规定,为促进我区的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政策制定。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全区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工作计划安排,指导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工作。 第二条 补贴对象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区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再就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下岗失业人员和区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参加培训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第三条 培训种类 (一)定向培训; (二)职业技能培训; (三)创业培训。 第四条 补贴标准 (一)定向培训的补贴标准。培训达到80课时以上,实际接受培训时间占应培训时间80%以上,参加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后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人数达到参加培训总人数的50%以上的,按参加培训人数和培训的不同工种给予每人5002500元不等的补贴。 (二)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培训达到100课时以上,实际接受培训时间占应培训时间80%以上,培训后考核合格或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达到80%以上,按培训工种规定价格(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给予补贴。参加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后半年内,实现就业再就业人数达到参加培训总人数的50%以上的,再按实现就业再就业人数给予每人500元补贴。 (三)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培训达到100课时以上,实际接受培训时间占应培训时间90%以上,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由培训机构申请,按参加培训人数每人补贴400元;后续服务满一个月,参加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后半年内,按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补贴。 第五条 补贴资金来源 (一)就业和再就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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