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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厅、办、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藏党发[2003]4号)文件的规定,为促进我区的职业介绍工作,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贴对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区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实现其就业和再就业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二条 补贴标准 (一)职业介绍机构为领取《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 人员介绍就业和再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劳动合同的,按人均400元给予补贴,以此为基础劳动合同期限每增加半年,人均增加补贴100元,最高不超过1200元。 (二)职业介绍机构为区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介绍就业和再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劳动合同的,按人均200元给予补贴,以此为基础劳动合同期限每增加半年,人均增加补贴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对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务洽谈会规模达到:招聘单位20-40家,提供岗位数量250个以上,进场求职人数400人以上,岗位签约率达15%,给予职业介绍补贴10000元;招聘单位40-80家,提供岗位数量500个以上,进场求职人数800人以上,岗位签约率达15%,给予职业介绍补贴20000元;以此类推,凡招聘单位、提供岗位、进场求职人数在上述基础上翻倍、岗位签约率达到15%的,职业介绍补贴相应翻倍。签约率超过15%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增加补贴20%。 第三条 补贴资金来源 (一)就业和再就业资金; (二)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控使用的职业介绍补贴资金; (三)其他。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申请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季根据实际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在现有的就业和再就业资金专户下设立分户。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在接到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将资金拨付到就业和再就业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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