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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益性岗位的认定与管理 (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 (十一)提供岗位的单位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报送可行性分析方案,方案应包括劳动项目的基本内容(工种、劳动技能和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等)和可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前景预测、劳动报酬估算和岗位补贴申请数额。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联合签发公益性岗位认定书。 五、补贴的申请与拨付 (十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安排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并于次月5日内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材料应包括《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认定表》、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册、《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副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月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补贴单位账户。 (十三)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凡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用人单位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按照以上程序办理。 (十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认定的范围对各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下列材料进行审核:《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明细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设置表》、《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第一次申报时提交)、劳动保障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第一次申报时提交)、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第一次申报时提交)、从事公益性岗位劳动收入凭证复印件(工资发放表)。以上材料于安置次月5日前提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于安置次月10日内进行审核分类,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接到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将公益性岗位工资补助资金全额拨入就业和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补贴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建立补贴发放台账。 六、管理与监督 (十五)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用人单位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合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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