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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3-6-28
【法律文号】:藏劳社厅[2003]44号 【执行日期】:2003-6-28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藏劳社厅[2003]44号
【字体:  
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和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办法

  各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藏党发[2003]4号)文件的规定,为接续社会保险补贴和促进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工作的开展,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社会保险补贴是指,对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单位;为持有《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的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未扩面的单位不给予补贴。
  (三)公益性岗位的范围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
  (四)公益性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1.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社区服务岗位(不含物业管理公司岗位,下同);
  2.公共安全保卫;
  3.公共卫生保洁;
  4.公共环境绿化;
  5.停车场管理;
  6.公共设施维护;
  7.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
  8.其他公益性岗位。
  (五)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的对象是,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且持有西藏自治区《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资金来源
  (六)各级就业和再就业资金。
  三、补贴标准
  (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实际数额乘以西藏自治区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即单位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总和。
  (八)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西藏自治区公布的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按照"鼓励就业、适度补助"的原则,给予公益性岗位工资收入30%的补贴。
  (九)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提供1个月的岗位补贴给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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