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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促进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鼓励和推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性质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指单位或个人兴办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非正规就业,帮助其获得一定收入和基本社会保障的社会劳动组织。 非正规组织就业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组织起来,通过街道的便民服务、家政服务、城市管理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劳务,以及以家庭手工艺、工艺作坊等个人创业、合作创业方式进行生产自救,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二、非正规就业项、目范围 (一)街道便民利民服务项目。包括: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及优生优育优教宣传咨询服务,水、电、暖、煤气管道维修,为中小学学生提供小饭桌服务,卫生清扫,搬家,钟点劳务,家政服务,非机动车运输及维修服务,代换煤气,商品配送,定点早餐夜市,学生寄膳,保洁清洗,看车,卖报,绿化养植服务,房屋,修缮,安全保卫。 (二)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项目。包括公共环境绿化、公共设施维护、停车场管理,社区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保健、娱乐等服务和面向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各类服务。 (三)为各类公益性节庆活动提供的突击性劳务和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各种临时性、突击性劳务等服务项目。 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管理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业务指导; 2.做好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申报审核和下岗失业人员个人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审核认定工作; 3.组织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的经营管理培训,指导其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4.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5.做好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有关促进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的协调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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