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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10-12
【法律文号】:藏政发[2001]103号 【执行日期】:2001-10-12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藏政发[2001]103号
【字体: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为积极推进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我区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在国家帮助下,逐步建立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区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要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按本决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实施范围和统筹层次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本着积极稳妥、区别对待、自愿参保的原则,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筹层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地(市)级统筹,驻各地区的中央企业和区直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以及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统一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与当地统一政策,统一办法,统一标准,分块运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按统筹层次分别使用、分级管理、分别核算。驻区外省(市)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因情况特殊在所在地参加统筹有困难、确需集中管理的,需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为准,下同)为基数;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对于按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确有困难的个别特困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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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同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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