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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3-6-25
【法律文号】:宁政发[2003]92号 【执行日期】:2003-6-25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政发[2003]92号
【字体:  
关于扶持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决定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我区下岗失业人员不断增加,其中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技能单一、身体较弱的就业困难人员随之增多。截至目前,全区共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约3万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4万人,其中已登记的"4050"人员约为0.85万人。为维护就业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帮助和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
  现就扶持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按照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的原则,带着深厚的感情,扶持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困难群体,人人帮助困难群体的社会氛围,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工作。
  二、目标任务
  2003-2005年,全区每年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1万人,其中"4050"人员5000人。具体目标任务分解为:银川市2300人,石嘴山市1100人,吴忠市700人,固原市900人。在这些人员中,每年要重点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已登记的"4050"人员,其中:银川市1500人,石嘴山市500人,吴忠市300人,固原市 500人。
  三、扶持对象
  (一)年龄偏大(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技能单一,再就业困难的;
  (二)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下岗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的;
  (三)离异、丧偶者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的就业岗位或经济来源的;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失业的。
  四、优惠政策
  (一)凡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可向当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小额贷款,用于自主经营或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应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二)凡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就业困难对象可免费二次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也可自行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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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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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自治区劳动就业局履行再就业办职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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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扶持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决定
·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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