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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7-1
【法律文号】:宁财(社)发[2003]866号 【执行日期】:2003-1-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宁财(社)发[2003]866号
【字体: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党发 [2002]6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银发[2002]39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担保基金的性质。我区各地级市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为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对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获得小额贷款而提供的信用保证资金。
  第二条   担保基金的筹资原则。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自治区本级不设贷款担保基金,由市一级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负责本市所辖县(区)及中央、区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各市必须做好本市所辖县,(区)及中央、区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坚持多渠道筹集原则,主要由市级财政筹集安排,自治区财政按比例补助。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担保基金筹集额度必须保证各市及所属县(区)及中央、区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需要。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得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三条   担保基金的补助比例。自治区财政对各市县担保基金的补助从2003年开始。资金补助坚持以市级财政先筹集安排,进入担保基金专户,  自治区财政按进入专户的金额给予配比的原则,配比比例应充分考虑市级财政困难程度。市财政与区财政的配比一般为:银川市1:0.4;石咀山市l:0.5;吴忠市1:0.5;固原市1:1。
  第四条   担保基金补助方式。自治区财政对各市担保基金补助采取分期预拨,年末结算补齐差额部分资金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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