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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海省就业局 【颁布日期】:2003-4-15
【法律文号】:青就局[2003]012号 【执行日期】:2003-4-15
青海省就业局
青就局[2003]012号
【字体:  
关于青海省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程序规定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就业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经贸委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在有关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办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规定通知如下。
  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其自筹资金不足,可自愿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
  (一)贷款申请
  申请人持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1)及《项目可行性报告》(附件2),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造册(附件3)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者,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复审。
  (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自接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备案,符合条件者,签署意见上报县(区)就业服务机构。
  (三)县(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上报材料后,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签署意见并向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交《青海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附件4),并及时
  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告知本人,以便于其办理其它手续。
  (四)未设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独立工矿区,其下岗失业人员可向企业申请,由企业按本通知发放程序第一、二条规定程序办理,县级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并签署意见并转交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已关闭破产的企业,其下岗失业人员可向本地县级就业服务机构直接申请。
  (五)各州地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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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三江源工程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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